前沿拓展:牙齒矯正結婚了怎么辦


人人皆有姓名,其姓名權都受到法律保護。但冠姓取名、更改姓名等姓名權行使方式卻并非放任個人自由,尤其是取姓與改姓。

《白虎通義(卷八)·姓名》有云:“人所以有姓者何?所以崇恩愛、厚親親、遠禽獸、別婚姻也。故世別類,使生相愛,死相哀,同姓不得相娶,皆為重人倫也”,意即人取姓的重大意義在于,姓氏關系到家族建構、親情倫理、婚姻禁忌、血脈傳承機制的形成與維持,乃社會基本組織體系的重要根基。中國古代傳統(tǒng)觀念普遍認同家譜、宗祠、尋根的重要性。

“根”是中國人普遍認同的關于祖先記憶的精神符號,“同根”首先需要同“宗”進而是同“姓”來證明。沿著同“姓”線索構筑的家譜還是家族財產匯聚與流傳的路徑,了家族財富與產業(yè)的合理分享傳承、福澤子孫。

在后母系社會的漫長歷史時代中,孩子跟隨父姓曾是保障家族姓氏與血脈正常延續(xù)的主要手段,被嚴格恪守。這直到現(xiàn)代社會文明為孩子冠姓嵌入更多男女平等考量,以及家庭、家族的社會基層組織、保障、賑濟、動員功能逐步讓位于現(xiàn)代的基層組織與保障功能,才有所改變。但即使是這樣,冠姓仍遠非隨意。

我國民法典第110條賦予了自然人“姓名權”,但第1015條又作出限制性規(guī)定“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”,僅在極少數(shù)特殊情況下才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取姓。即無論是父母為孩子冠姓、夫妻離婚后與孩子共同居住一方給孩子改姓,還是孩子將來成人之后自己改姓,原則上都只能在父姓或母姓范圍內確定。個人的“冠姓自由”仍必須服從、服務于“姓”所發(fā)揮的家族成員身份辨識加入的社會基層組織功能,多數(shù)情況下唯有選擇加入“父家”或“母家”的自由。

這樣一來,父母對孩子冠姓的選擇自由問題就轉化為了家庭內部的夫妻(男女)“冠姓權”平等行使問題了。尤其是當代家庭結構變遷,女性日益取得平等與獨立的經(jīng)濟能力,對于事業(yè)與家庭的雙重付出亟待得到新的承認,而獲得對孩子的“冠姓權”則成為這一訴求的某種體現(xiàn)。當男女雙方就所生育子女究竟隨父還是隨母姓爭執(zhí)不下時,“冠姓權糾紛”便發(fā)生了。

但無論是現(xiàn)行婚姻法還是將要實施的民法典,均只規(guī)定了“隨父或隨母”,并無對夫妻雙方“冠姓權”權重或行使順序的安排。在正常婚姻關系中,法律倡導夫妻雙方“平等協(xié)商”共同決定孩子姓名,卻沒有規(guī)定如果一方拒絕協(xié)商而單獨對孩子冠姓時的強制糾正措施。這體現(xiàn)了婚姻法對夫妻日常家庭生活的謙抑態(tài)度——除了離婚等少數(shù)情況,一般不具體介入夫妻對“冠姓權”具體行使過程這樣的“家務事”。因此,法律一方面主張夫妻生活中的男女平等,但又不保障孩子一定能跟爹還是跟媽姓,同樣也不保障大娃跟了爹姓,二娃就一定能跟媽姓。

正常家庭關系中夫妻“冠姓權糾紛”的終解決機制仍舊要回歸“家務事”的內部協(xié)商解紛機制。即夫妻應遵循民法典1034條“家庭應當樹立優(yōu)良家風,弘揚家庭美德,重視家庭文明建設”“夫妻應當互相忠實,互相尊重,互相關愛”的規(guī)定引導,回歸家庭的利他主義本質。夫妻應感念相互愛戀的緣分與幫助扶持的恩情,充分考慮孩子與雙方家族大利益,盡量相互體諒謙讓地確定孩子的“姓”或組合(結合父母姓),終結果無論跟爹姓還是跟媽姓都是喜事。

反之,法律對于違背優(yōu)良家風要求單方強行或偷偷辦理孩子姓名登記的“搶注”行為、強迫對方接受冠姓選擇之類,雖往往不能直接糾正,但卻可告誡當事人,此類行為誘發(fā)家庭糾紛、深化夫妻矛盾、點滴耗散親情緣分,同時積累家庭風險,終導致家庭解體危機的危害性,勸誡行為人好自為之。(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)

(來源:檢察日報 文字:張力)

拓展知識:牙齒矯正結婚了怎么辦

還有其他疑惑?想了解更多?可以點擊 【在線咨詢】